原標題:《河北省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發布
14項輕微違法行為符合免罰情形時可免予行政處罰
近日,省農業農村廳印發通知,公布《河北省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對14項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在符合免罰情形時免予行政處罰,持續優化法治營商環境,服務市場主體發展,推進包容審慎監管。
14項免予行政處罰的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涉及種子管理、農作物病蟲害預防、畜禽養殖、動物防疫、獸藥管理、漁業養殖等領域,《免罰清單》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免罰清單》中包含“輕微不罰”和“首違免罰”兩種免罰情形,省內各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的原則,結合案件的事實、情節、證據等綜合判斷,滿足《免罰清單》內適用條件的全部情形時,適用“輕微不罰”或“首違免罰”。
《免罰清單》所指“首違免罰”中“首次”是指,自本清單執行之日起,當事人在該違法行為發生之日前24個月內在違法行為發生地未發生該違法事項。《免罰清單》所稱“及時改正”中的“及時”,既包括當事人在執法部門發現違法行為前主動改正,又包括在執法部門立案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主動改正,也包括在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內予以改正。“改正”既包括當事人不再從事違法行為,又包括當事人通過整改使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定要求。
按照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農業農村首次違法登記確認制度,便于執法人員確認是否符合“首違免罰”情形。適用免罰情形的,應當向當事人指出違法行為,并根據執法實際,予以責令改正。如果在行政處罰立案前確定符合免罰情形的,可以選擇簽訂免罰告知承諾書等方式要求當事人在承諾期限內及時改正,如果在行政處罰立案后確定符合免罰情形的,應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并作出免予行政處罰決定。對給予免罰的當事人,應當強化監管,督促引導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此外,《免罰清單》未列明的免罰情形,但符合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應不予行政處罰。(記者郝東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