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河北省發改委、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關于完善疾控機構新型冠狀病毒檢測收費政策的通知》,對完善新型冠狀病毒檢測收費政策作出明確規定。其旨在進一步做好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規范檢測收費行為,減輕廣大群眾負擔。
通知要求,各級疾控機構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抗體檢測服務的項目內涵、收費標準與河北省現行醫療機構的檢測價格銜接一致,鼓勵各級疾控機構根據防控疫情需要開展混合檢測。
根據通知,河北省疾控機構新冠病毒檢測收費標準具體為:一是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費,80元/人次,樣本類型包括:各種標本。樣本采集、交接、簽收、處理(根據標本類型不同進行相應的前處理),提取模板RNA,與陰、陽性對照及質控品同時進行實時擴增,分析擴增產物,判斷并審核結果,錄入實驗室信息系統或人工登記,發送報告;按規定處理廢棄物;接受臨床相關咨詢。
根據疫情需要,按照省衛健部門技術要求和標準實施混合檢測時,5個樣本混合檢測,每樣本按不高于40元收費;10個樣本混合檢測,每樣本按不高于30元收費。
二是新型冠狀病毒抗體檢測費,43元/項,包括IgG或IgM抗體。樣本類型:血液。樣本采集、簽收、處理,加免疫試劑,溫育,檢測,質控,審核結果,錄入實驗室信息系統或人工登記,發送報告;按規定處理廢棄物;接受臨床相關咨詢。
通知還指出,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費收費收入應按收費單位隸屬關系上繳同級國庫,具體收繳辦法按照國庫集中收繳有關規定執行。收費單位開展相關工作所需費用,在相關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
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執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應做好收費公示工作,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向社會公示,并接受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市場監管等部門和社會監督。
據介紹,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收費期限為疫情期間。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冀發改公價〔2020〕1741號)同時廢止。(河北日報記者張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