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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河北省水利廳獲悉,近日,《河北省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經河北省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實行取用水總量控制制度。河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下達的取用水總量控制目標和水資源綜合規劃,制定各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行政區域內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各縣(市、區)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縣(市、區)取水許可總量,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內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辦法規定,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區,應當控制地下水取水許可,限制取水總量。
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一般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許可。因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需取用地下水的,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安排,通過按比例核減其所在縣(市、區)其他地下水取水單位的取水許可量,進行合理配置。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禁止新增地下水取水許可。
取水許可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因城市供水水源單一,確需開鑿新取水井作為城市應急備用水源的,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除應急供水和日常維護性運行外,不得使用應急備用水源。
取用地表水的,由取水審批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負責審批:年取水量不足一百萬立方米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取水審批機關審批;年取水量在一百萬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萬立方米的,由取水口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取水審批機關審批;年取水量在五百萬立方米以上的,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取水審批機關審批。
取用地下水的,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取水審批機關負責審批。(記者趙紅梅 通訊員呂培、李新德)